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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㈠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连续休息的职工;
  ㈡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一线职工;
  ㈢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中,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职工;
  ㈣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七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按以下规定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㈠中央、省属驻青企业分别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㈡市属企业和驻市内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地驻青企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㈢市内四区区属企业、私营企业,报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㈣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保税区、高新区和五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地驻青企业和区(市)属企业、私营企业报所在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八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将申请的岗位(工种)和休息休假计划在企业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经工会同意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听取本岗位职工的意见。
  第九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㈠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㈢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种)公示(见附件2);
  ㈣企业实行特殊工时职工休息休假计划;
  ㈤工会委员会决定或全体职工大会决议。
  第十条 企业可登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qd12333.gov.cn),查看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规定,下载相关表格。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提报的材料后,应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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