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青劳社〔2008〕90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科学使用工作时间,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㈡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