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辖内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四)工作站建设要求
1、在单位门首或门侧醒目位置悬挂工作站牌匾;
2、在日常工作场所设立反假宣传和反假讯情专栏一个;
3、在工作台上经常性地摆放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4、设立反假货币工作标示牌一个;
5、法定工作时间有专人值守,节假日公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6、自觉接受反假货币办公室部署工作和指导;
7、经常性地与反假货币办公室联系反馈和交流反假货币信息。
(五)义务宣传员聘用
1、聘任条件
为人正派,群众基础好,热心公益活动,愿意履行反假货币工作义务,经培训后,掌握反假货币知识并具备一定的假币识别技能。
2、业务培训
由乡(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组织业务培训,必要时可邀请当地人民银行派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内容主要是人民币知识、假币特征及识别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我国有关人民币管理、反假货币工作的法律、法规。
3、聘用程序
由设有反假工作站的乡镇人民政府、信用社和社区共同推荐,县(区)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考核,下发聘书予以聘任。同时由人民银行发给《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4、义务宣传员权利、义务与禁止行为
(1)权利:
有权要求提供反假货币知识培训;有权要求提供相应的反假货币宣传资料;有权要求提供反假咨询;有权拒绝与反假货币无关的任何其它请求;有权提出解除聘任要求。
(2)义务:
积极宣传爱护人民币知识,按要求张贴人民币宣传图片、资料;积极向广大居民宣传人民币防伪特征、残损币兑换标准和假币识别技巧;积极向居民提供可疑币鉴别指导和当面咨询;关注城区人民币券别结构、整洁度情况以及假币危害居民的情况,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发现假币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服从反假货币工作站的管理。
(3)禁止行为:
禁止以“宣传员”之名违法开展假币收缴活动;禁止以“宣传员”之名对外出具书面假币鉴定结论;禁止以“宣传员”之名从事其它非法金融活动。
5、管理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