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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内四区选择部分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开展医保业务,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通过服务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组合和医保社区定点单位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三十二条 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应切实加强医护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保证和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对积极接收医护专业大中专院校优秀人才,积极引进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医务人员,医疗服务到位,参保人满意度高的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可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支持社区医疗机构发展。大、中型医疗机构可根据医保社区定点单位需要,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工作。对积极选派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支持工作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中给予奖励加分。

  第三十四条 探讨建立医护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向社区的派遣制度。建立医护专业大中专毕业生人才库,经过必要的培训,根据各医保社区定点单位的业务量和临床实际需求,通过建立派遣用工制度,形成稳定有序的人才输送机制。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应当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社区医疗服务范围、内容、要求、费用支付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健康管理的各项服务项目落到实处;应当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为签约参保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切实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双向转诊工作的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双向转诊的条件和标准,根据病情需要和患者自愿原则实施双向转诊。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可与医保住院定点单位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按照转诊人数给予提成或回扣。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对医保社区定点单位解除或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协议》;对住院定点单位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扣减住院结算指标,情节严重的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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