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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内四区选择部分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通知

第五章 医保社区定点单位

  第二十五条 承担门诊统筹及家庭医生和社区首诊业务的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其中承担老年医疗护理的,还应获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证》。

  第二十六条 应设有全科诊室、健康教育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观察室、信息管理室、消毒间等必要的业务用房。承担家庭病床的,应设立家庭病床科,有相应的医护人员负责家庭病床的管理工作,能够定期巡诊和出诊。

  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签约服务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0人;1500平方米以下的,签约服务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0人;2000平方米以下的,签约服务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0人。

  其中承担老年医疗护理业务的,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设置床位数20张以上,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有必备的生活设施和活动场所。

  第二十七条 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应具备5名以上执业医生(含内科、中医科和全科医师),其中符合家庭医生条件的不少于3名。护士需取得执业护士证书,医护比例不低于1:1.2。开展老年医疗护理业务的,还应配备护理员、药剂、检验等人员,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护士与护理员之比1:2,至少具备1名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第二十八条 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应配备B超机、半自动生化仪、全自动血球计数仪、尿8A检测仪、快速血糖测定仪、心电图机、显微镜、输氧设备、消毒设备等必要的基础诊疗设备,满足日常诊疗需要。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多方开办社区医疗机构。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基层卫生组织,均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担门诊统筹相关业务。

  第三十条 鼓励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转型承担门诊统筹相关业务。凡是一级、二级医院向社区转型的,可优先予以确认定点资格,其原按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核定的住院统筹金指标,结余部分可结转为门诊统筹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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