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家庭医生助理应具备的条件:
㈠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取得助理执业医师或以上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机构;
㈡内科、中医科或经全科医生培训合格。
第四章 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
第十五条 实行社区首诊制。签约参保人患病应当首先在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签约家庭医生审核签字,办理转诊登记手续。签约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未经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签约的参保职工未经定点社区医疗机构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不享受社区医疗优惠待遇。因急诊、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应当在住院7日内到本人医保社区定点单位补办转诊手续。
第十六条 患者病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应及时向上级医保住院定点单位转诊。
㈠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医保社区定点单位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
㈡疑难病症不能确诊的;
㈢重大伤亡事故中,处置能力受限的;
㈣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
㈤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
㈥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
第十七条 签约参保人需要向上级医保住院定点单位转诊的,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应根据患者病情,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帮助选择适宜的转诊医院、科室和医师,予以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家庭医生要填写双向转诊单,帮助联系转诊医院,必要时护送转诊。
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应将转诊患者的基本信息、疾病和转诊意见等内容录入医保网络系统备案。
第十八条 医保住院定点单位要确定具体管理双向转诊工作的职能科室或指定相应部门和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双向转诊的管理、协调和组织工作。在接收医保社区定点单位转诊患者时,应简化就诊程序,建立接收转诊患者的“绿色通道”,为转诊患者在挂号、检查、住院等方面提供适当的优先服务,做好接诊患者的院内分诊。接诊经治医生在诊断治疗期间,有义务接受社区经治医生的咨询,反馈患者的治疗情况,并根据社区经治医生的要求和患者需要提供相应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