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支付30%。
签约参保人在非本人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第三章 家庭医生
第十条 实行医保家庭医生制度。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应当将符合家庭医生条件的医师予以公示,由签约参保人自主选择一名作为自己的家庭医生,并在服务协议中注明。参保人要求变更家庭医生的,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每个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不得超过2000人,其中退休职工和老年居民、残疾人不得超过500人。
第十一条 家庭医生代表医保社区定点单位为签约参保人提供以下服务:
㈠对签约参保人进行健康调查,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教育,开展预防保健。
㈡开展健康查体。对签约参保人每年进行一次基础健康查体,查体项目和付费标准另行制定。
㈢建立慢性病干预机制。
⑴通过健康调查、日常诊疗和查体,对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早期发现,按照患者病种、病程建立分类管理档案,跟踪监测病情发展;
⑵针对患者的临床症状、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和饮食习惯等,制定包括饮食处方、运动处方,以及改变不良生活习惯的行为处方在内的个性化非药物治疗方案和以此为基础的药物治疗方案;
⑶对有并发症的慢性病患者实行跟踪、随访监控管理;
⑷对因病造成功能性障碍的患者进行康复护理指导。
㈣为签约参保人提供普通门诊治疗,开展出诊、巡诊和双向转诊服务。
㈤为签约参保人办理门诊大病、家庭病床、老年社区医疗护理等有关业务。
第十二条 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应当为家庭医生配备不少于1名家庭医生助理、1至2名护士。
第十三条 家庭医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机构;
㈡内科、中医科专业或经全科医生培训合格;
㈢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内,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