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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内四区选择部分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通知


  ㈤与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相结合。真正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目标。

第二章 门诊统筹金

  第四条 门诊统筹金按以下方式筹集:

  ㈠退休职工每人每月缴纳10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提取。每名退休职工合计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金。

  ㈡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纳8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取。每名在职职工合计按每人每月18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金。

  ㈢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门诊统筹金。大学生和少年儿童的门诊统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参保人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期限为一年。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变更定点单位的,应在满一个季度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参保人自签约次月起享受门诊统筹相关待遇。参保职工的普通门诊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居民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第七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在各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按定点人数包干预算管理。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应将本季度门诊费用汇总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结算,在预算定额包干标准以内的据实拨付,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季度使用;超过预算定额部分不予拨付。

  第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社区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针对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社区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

  第九条 签约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本人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500元以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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