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内四区选择部分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通知
(青劳社〔2008〕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健康水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决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在市内四区考核选择部分优秀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现将《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意见》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决定选择部分有条件的社区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门诊统筹工作,在逐步完善的基础上稳步推行。
第二条 开展门诊统筹,应按照“政策引导、自愿参加、示范带动、稳步推进”的思路,充分考虑社区医疗机构的承办能力,充分考虑参保人的实际意愿。
第三条 开展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与发展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通过调整个人账户功能,建立门诊统筹金,发挥统筹互济功能,将以保障住院和大病治疗为主要目标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为以提高参保人的健康水平为主要目标,包括健康管理、普通门诊治疗等基础医疗服务在内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
㈡与社区卫生等基层医疗服务相结合。充分利用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基层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健康管理和基础医疗服务。
㈢与管理机制创新相结合。通过建立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优胜劣汰的服务竞争机制,为参保人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
㈣与实行签约家庭医生制度相结合。通过协议的形式逐步实现“家家都有家庭医生、人人享有基础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