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

  七、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作用
  (十九)人员管理。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由市、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负责统一管理,业务上由市、区(市)劳动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实行市、区和街道三级管理。三区五市实行区(市)和街道(镇)两级管理。
  (二十)学习教育。定期组织劳动关系协调(理)员学习科学理论,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使其忠于职守,积极工作,遵守纪律,协调作用突出,树立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的良好形象。
  (二十一)管理模式。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协理员网格化管理机制,根据需要和可能,划若干片进行管理,每片明确一名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动关系协理员的日常管理,指导劳动关系协理员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二十二)规范服务。要按照依法协调、合理协调、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的要求,规范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的工作行为。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制度建设,认真总结和摸索工作规律,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协调服务的效率和水平。要探索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实现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要经常听取公众对劳动关系协调(理)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三)加强考核。要建立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并量化指标,细分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实行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平时考核和市、区(市)劳动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定期考核相结合办法,加强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劳动关系协调(理)员工资、奖励、续聘或辞退的依据。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并将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目标,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积极争取各区市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切实将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五)搞好财政保障。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将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有关经费预算纳入财政预算,解决基层工作人员经费问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