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加载职能。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现有职能的基础上,加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职能。
㈤健全机构。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全市各街道(镇)普遍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各街道(镇)主任或副主任(镇长或副镇长)担任,成员由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工会组织、经济管理部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配备一名专职劳动关系协调员;各社区要普遍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小组,每个社区各配备一名专(兼)职劳动关系协理员,逐步建立起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数量与任务相匹配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队伍。
㈥工作职责。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指导企业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劳动关系协调(理)员日常工作。劳动关系协调(理)员职责另行制定。
四、健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服务方式
㈦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机制。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制度,成立劳动法律法规宣讲队伍,通过专题讲座、以案说法、岗前培训、法律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职工的维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㈧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市、区(市)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专门办事机构。做好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衔接,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合力。建立劳动保障部门与建委、工会、公安、信访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劳动关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顺畅、相互支持、资源共享、能力共增的局面。
㈨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要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更多地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资两利。市、区劳动仲裁机构对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委托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可依法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
㈩健全劳动纠纷信息预警机制。要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发挥市、区(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各街道(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各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的作用,及时发现劳动纠纷苗头和隐患,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化解。
(十一)健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机制。要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与信访维稳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例会协调、督办问责制度,畅通信息交流和及时反馈。继续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与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之间的协调配合,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