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续领失业保险金的政策规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不按政策规定办理,出现违规问题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责令经办机构即时整改;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失业保险金的,由经办机构负责追回被骗取的失业保险金,情节严重的,按《
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失业人员申请续领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失业人员申请续领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编号: 年 月 日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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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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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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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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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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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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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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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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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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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领取失业保险金
起止时间
| 从 年 月至 年 月,应领取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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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月数
| 个月
| 目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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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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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领失业保险金
期限及标准
| 根据青劳社[2008]116号文件规定,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
金 个月,每月标准 元,医疗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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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劳动保障中心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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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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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就
口 业
所 服
在 务
区 机
市 构
劳 意
动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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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就
业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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