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续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8〕116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精神,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可续领失业保险金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条件
㈠2008年12月1日起,新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续领政策。
㈡2008年12月1日前,已进行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自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一个月起连续计算,申领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续领政策。
㈢2008年12月1日前,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续领政策的失业人员,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法定退休年龄。
㈣失业人员自批准其续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得一次性发放。失业人员在续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但续领前已享受过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申请程序
㈠申请续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前一个月,持本人失业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书面提出失业保险金续领申请。其中,市内四区人员向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五市三区人员向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㈡对符合失业保险金续领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个人填写《失业人员申请续领失业保险金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将个人申请失业保险金续领的业务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复核。
㈢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对失业人员的续领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㈣市就业服务中心对各区(市)报送的续领失业保险金申请进行审批。符合续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核准其续领失业保险金,并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审批表》由市、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分别存档备查。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