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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㈣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㈤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组织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按程序裁减人员。对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介入,搞好指导服务,确保裁减人员程序的合法、公正。
  其中,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应提前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
  三、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用人单位按前条第四项履行报告义务时,驻市内四区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向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驻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裁减人员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裁减人员方案》(一式一份);
  ㈡《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一式四份);
  ㈢《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㈣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的书面说明,未建工会的,出具职工推举代表的说明材料;
  ㈤相关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应及时为用人单位提出指导性意见,限期补正材料。
  四、明确职责,共同做好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组织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台帐,及时登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台帐,出具《裁减人员报告回执》,及时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有关情况通报工会、企业组织;要严格监督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拖欠职工各项费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要确保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被裁减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和培训,尽快帮助重新就业。要依法处理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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