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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㈣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各区、市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及相关措施,对符合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条件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对生产经营困难、失业压力比较大的行业和企业,专门开展有针对性的人力资源配置活动,协助企业加强转岗培训,帮助企业职工尽快实现岗位转换。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重点围绕城市建设和管理,开发和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㈤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可自行组织或与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培训后经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要组织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城乡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二、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调整后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㈦为破产企业大病患者开辟医疗费报销“绿色通道”。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和经市国企办批复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但尚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欠费困难企业,其大病患者可先行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大病种类包括: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病手术治疗及抢救、器官移植及抗排异治疗、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尿毒症透析以及其它医疗费较高的严重疾病。
  ㈧进一步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及经办服务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将困难企业职工欠费补缴后医疗费补报期限由原来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全面提速其他各项经办服务工作。
  三、全力稳定劳动关系
  ㈨引导用人单位实行灵活的工资分配方式。用人单位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职工轮岗或待岗。实行轮岗或待岗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从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开始,可协商降低劳动报酬,其中职工在岗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应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月、周、日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可发放待岗基本生活费。用人单位确需降低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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