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劳社〔2008〕122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作出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稳定就业局势
㈠严格执行企业用工监测报告制度。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建立企业用工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青就发[2008]9号)要求,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关闭、停产、半停产、限产企业,以及经营者逃逸或恶意撤资和其他发生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用工监测,按时上报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状况。建立企业用工监测快速反应机制,突出强化企业裁员的前置监控,各区市要充分发挥就业服务、劳动监察、社会保险等部门的联动作用,组建专门的企业劳动用工监测队伍,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建立完善企业联络员制度,对辖区内企业逐一排查,列出重点监测的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用工监测,按要求及时上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用工的状况。对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有关情况,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㈡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各区市、各行业(企业集团)要按照《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失业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青就发[2008]7号)要求,制定本区市、本行业的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作为失业预警的重点监测对象,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的现象时,立即启动并实施失业预案,并严格落实失业调控的各项措施。
㈢妥善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安置工作。对因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失业人员,各区市要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施重点帮扶。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失业人员,要积极开展创业指导,提供创业项目服务,按规定及时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和经营场所摊位费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定额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