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劳社〔2008〕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七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参保的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二、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100元的起付标准。
三、参保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城镇非从业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金报销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