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培训费先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低保”家庭的除外)。劳动预备制人员按规定学制完成全部课程,在毕业后12个月内携带《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本人身份证、技工学校各学年收取学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技工学校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和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按下列程序申报培训补贴:
(一)市内四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申报拨付。市内四区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培训费补贴向培训基地申领。培训基地应认真核实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有关材料,于每年的9月15日前,将符合申领培训补贴条件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后,填写《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5),连同《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补贴申请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报手续,并划转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应在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填写《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补贴申领花名册》(附件6),并在30天内将补贴发放给申请人,由本人在申领花名册上签字、签章(手印),同时收回《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培训费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培训基地应将培训费补贴发放情况的书面总结和《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费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7),在办理新招收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备案手续的同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二)五市三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申报拨付。
1、从2008年开始,户籍属五市三区的新入学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培训费补贴实行一次性申报(“低保”家庭学生除外)。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在毕业后12个月内携带规定材料到户籍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培训费补贴。
2、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费补贴申请后,应对照市劳动保障部门反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备案信息,认真审核有关申报材料,对符合申领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及时给予办理报销手续,并将补贴发放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对领取培训费补贴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要填写《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补贴申领花名册》,并由本人签字、签章(手印),同时收回《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
3、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在年度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应将培训费补贴发放情况的书面总结和《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费补贴发放汇总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的9月15日前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作为市财政补充预拨资金的依据。
(三)“低保”家庭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申报拨付。
1、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低保”家庭学生,培训基地应免收培训费,其培训费补助由培训基地于每年9月15日前,携带《青岛市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补贴申请表》和低保证等相关资料,向其户籍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属市内四区户籍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应对“低保”家庭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享受待遇情况进行单独登记,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2、“低保”家庭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培训费补贴核拨与其就业质量挂钩。培训基地在申领“低保”家庭学生最后1年的培训费补贴时,应按规定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3、“低保”家庭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中途辍学或因违纪退学的,培训基地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其培训费补助按实际在校时间核拨,其中,在校不满半年的按半年结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本地人力资源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政策宣传,完善基础管理制度,组织广大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对劳动预备制培训毕业生就业指导,发布用工需求信息,提供就业岗位对接服务,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顺利实现就业。
(二)各培训基地要按照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要求,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并应提供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对符合培训费补贴条件的人员,要协助做好培训费补贴申领工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监督检查,完善劳动预备人员登记和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度,要严格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审核材料和收回的劳动预备人员证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贴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在校的市内四区城镇劳动预备制和培训人员五市三区农村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培训补贴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