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8〕123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前职业培训工作,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要求,现就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本市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进行劳动预备制登记的(以下简称劳动预备人员),均可参加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二、培训组织管理
(一)劳动预备制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全市技工学校中选择部分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符合青岛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的培训机构,认定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培训基地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开设符合就业需求的培训专业。
(二)符合条件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和个人申请及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属“低保”家庭的还应持低保证),于入学当年的10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预备制登记(其中,常住户口属于市内四区的统一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申领《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对登记人员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劳动预备制登记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登记表》,并将登记信息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制作《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经验印后即时发给申请人。劳动预备人员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和《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自主选择培训基地和培训专业报名参加培训。
(三)培训基地在招生结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技工学校学籍注册手续后,填写《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备案表》(附件1)、《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备案花名册》(附件2),连同《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新生入学简明登记表》等材料,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培训基地在办理新生备案手续时,应同时统计上报以前年度招收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退学情况,填写《××年度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退学花名册》(附件3)。备案工作结束后,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各培训基地招收的劳动预备人员的备案信息以及上年度培训人员退学情况,反馈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发放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依据。
(四)各培训基地要按照规定的培训计划、大纲实施教学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按规定学制完成全部课程,在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同时,应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培训基地要广泛联系用人单位,积极推荐就业,努力使毕业生推荐就业率达到90%以上。对推荐就业率连续两年达不到90%的培训基地或培训专业,取消其该基地或专业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资格。
三、培训费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培训费补贴标准及年限。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按规定学制完成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证书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毕业后一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根据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培训费50%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其中“低保”家庭学生的学费给予全额补助。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其中,学制四年及以上的只拨付前三年的培训费补贴。
(二)培训费补贴资金的来源及筹措。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具体比例为:平度、莱西两市财政负担30%,青岛市财政负担70%;即墨、胶州、胶南三市财政和青岛市财政各负担50%;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财政负担70%,青岛市财政负担30%;市内四区的由青岛市财政负担。
对户籍属五市三区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市财政向各区、市财政预拨一定额度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资金,区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将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配套后,存入专户,专项用于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每年第一季度,市财政部门根据预拨资金使用情况,将应由市财政负担的培训补贴资金划拨区市财政部门,补充预拨资金。
四、培训费补贴申报拨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