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3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45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 [2003]2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验收的范围
已经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并开展自查符合验收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申请和接受验收。沙坪坝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大足县、璧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已先期接受验收,不再另行开展验收。
二、关于验收的内容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政策、定性定编、落实经费、管养分离、内部改革、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确权划界与明晰产权制度、水价改革等。
三、关于验收的方式及结果评定
采取现场查看水利工程及其管理单位、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综合评分定级的方式进行验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较多的区县(自治县),随机抽取部分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每个区县(自治县)抽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 10%。
实行100分制计分评定验收结果,具体计分办法参照市水利局印发的《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办法》(渝水管[2007]11号)。根据验收评分情况,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验收结果。验收得分达90分以上,且人员经费到位率达100%的为优秀等次;80分以上、低于90分,且人员经费到位率达90%以上的为良好等次;70分以上、低于80分,且人员经费到位率达80%以上的为合格等次;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
四、关于验收的组织工作
由市水利局受理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申请,并牵头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工作组由工程管理、财务管理、机构编制、体制改革、劳动保障等方面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按照“成熟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区县(自治县)提出验收申请后,市水利局应及时牵头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