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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0日)废止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政办〔200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阜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阜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列入年度科技研发经费计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万元。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国外专利资助申请,负责对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集中申报的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进行审批。
  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资助申请,并负责审核和集中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所受理的专利资助申请。
  第五条 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
  (二)国外专利申请费用。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按照发明专利3000元/件、实用新型1000元/件、外观设计500元/件的标准一次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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