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政办〔2008〕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

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理、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