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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巢政办〔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确保全市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养并重的原则,力争用2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正常化和规范化,实现农村公路“村村通”的目标。

  二、职责任务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编制、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区政府、市开发区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区发改、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本地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三、资金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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