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流动送货车登记备案规范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局在认真总结农村食品流动送货车登记备案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沈阳市食品流动送货车登记备案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沈阳市食品流动送货车登记备案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流动送货车是指食品生产商、供应商或批发商(以下简称食品供应商),用于向食品经营单位运送食品的车辆(自有或租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三条 食品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供应的食品由食品供应商承担法律责任,食品送货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食品流动送货车不得将运送的食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第五条 食品流动送货车主向食品经营单位运送食品前,必须持食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送货车辆行驶证、送货司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复印件到食品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工商管理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工商管理所对办理者资格进行初审并建立登记台账,由办理者填写《食品送货车(备案)登记表》,工商管理所提出初审意见,报分局、县(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审批。
第七条 工商管理所初审和建立登记台账内容包括:
(一)食品供应商注册登记情况(字号名称、执照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场所地址、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