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现将《沈阳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奥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成果,健全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结合实际,本着科学、简便、实用的原则,调整原执行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一、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经营单位,从10月15日起,在索取食品生产商或供应商(代理商)主体资格证明时,只需索取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不再同时索取食品生产商或供应商(代理商)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并于下一年度8月31日前重新索取或核对一次。
二、实现计算机管理食品的商场、超市、食品店和连锁超市(不含收款用电脑),只需索证索票,可不记进货台账。
三、连锁(加盟)超市,只要能从其总店提供的《食品配送单》上调取或查找出食品购进来源的,不要求索证索票;但自行购进的食品,仍须索证索票。连锁(加盟)总店负责索证索票,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四、不具备计算机管理食品条件的超市、食品店,在每次购进食品时,可采取“台账索引、票据粘贴”的形式进行索票和记进货台账。即:票据项目栏内记载多种食品的,可在进货台账上只记载票据上的第一种食品,并将票据对应粘贴在进货台账上。
五、票据索取不规范或无票据购进食品的超市、食品店,必须索票并同时完整、详细记进货台账。
六、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按单品索取食品质量证明的进口食品,食品经营单位仍要按食品批次向食品生产商或供应商(代理商)索取主体资格证明、食品报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