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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现将《2008年度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反映。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2008年度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实施方案

  为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更好开展沈阳市2008年度“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报条件

  (一)依法设立满两年,在工商信用分类监管中为A类,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均可以申请。

  (二)从事专业生产两年以上,且有良好信誉的农户也可以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标准另行制定)。

  二、公示标准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中的七条标准执行。

  三、提交的材料

  (一)新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申请;

  2.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总结;

  3.守合同重信用呈报表;

  4.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复印件;

  5.本年度有代表性的合同;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印鉴。

  (二)2008年度以前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本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呈报表及本年度合同信用工作总结。

  四、时间安排

  2008年11月1日至12月1日为申报、初评阶段;12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为复核征求意见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认定公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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