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明政文〔2008〕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及省、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目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原则。农户家庭承包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必须保持长期稳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
(二)坚持自愿民主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行政包办。
(三)坚持多形式发展原则。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和农技推广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坚持示范引导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通过试点示范和典型带动,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服务,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组织行为,增强凝聚力和竞争力。
(五)坚持增加农民收入原则。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为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合作社发挥农民自觉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完整产业化经营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