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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四)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在城镇化进程较快、经济基础较好、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结合农民新村建设,开展农村居民点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地促进农村土地尤其是废弃宅基地流转,开展农村废弃宅基地和废弃工矿用地复垦,通过提高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新增部分耕地。结合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探索通过实施土地整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路子。在建设用地或采矿许可证审批时,应依法征收土地复垦费。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土地市场及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及信息发布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工作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并发布相关信息。建设、规划、环保、财政、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和成果资料,确保土地市场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的高效、安全、规范运行。土地供应的各类信息要在当地政务信息网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租代征”、侵占基本农田、以新农村建设之名非法圈占土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和违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违规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严重浪费、闲置、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监察,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土地利用情况清理,严肃查处土地利用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节约集约利用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闲置土地资源等违法违规案件。案件查处中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纠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要实行问责制。
  (三)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和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建立目标责任制,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综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集约用地与用地计划挂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合格的区县(自治县),在下达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对考核不合格的,将扣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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