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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三)健全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设立土地储备机构代政府储备土地。国土部门作为政府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强土地储备的供应监督与管理工作,建立土地储备台账。严格土地储备审批权限,主城区内的土地储备以及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主城外的土地,由储备机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要求持申报资料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由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初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主城区外的土地储备,除市级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外,由储备土地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用于土地储备,保障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强化用地合同及划拨用地决定书确定的监管内容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完善土地供应合同文书格式。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改变原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出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依法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
  (五)加大住房用地供应结构调整。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支持旧城改造,促进城市建设发展,切实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危旧房拆迁安置房项目的划拨用地。重点抓好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土地供应。
  五、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纳入统一市场进行规范管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总体规划,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用途管制的基本要求。进行使用权流转的土地,必须是依法批准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土地整理集约和置换的建设用地。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及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严禁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按照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的有关要求,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要制定研究给予奖励或补助的政策。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定》(渝委发〔2005〕13号),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交易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开展试点并积极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拟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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