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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三)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并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的可开发建设用地,市国土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开发建设和复垦规划。对不适宜选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项目,应尽量选址在规划的未利用地或废弃地上。
  (四)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开发项目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向地下发展,同时鼓励工业项目向地上空间发展。工业用地经许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原厂房扩建、改建的,免征增量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引导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全市开发区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凡经评价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范围的扩区,属国家级开发区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程序申请扩区或升级,属市级开发区的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批准扩区。
  (五)加快土地征收和供应。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征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严格执行征地实施情况和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制度,对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文下达之日起两年内50%未实施,以及建设用地供应情况不及时备案的,暂停受理所在区县(自治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六)切实把好登记关口。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要求,对未支付全部土地出让总价款、土地未按“招拍挂”方式出让、工业用地价格低于国家确定最低价、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或未办理土地登记而设定抵押的情形,不得办理登记。对投入未达到法律法规转让要求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四、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市场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严格执行工业项目产业政策及用地定额标准。严格各类工业项目准入条件。各区县(自治县)要鼓励引导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不得批准新建淘汰类项目用地,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项目用地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体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须取得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对不符合土地规划用途和各项用地标准的,不得供地。对申请增资扩建用地的,必须优先使用已有建设用地,并将已有的土地与新申请用地数量一并计算用地指标。对同一企业有多处土地,部分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已批土地尚未建设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得安排新的用地。严格按国家公布的用地定额标准控制项目总用地和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规模。
  (二)加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要充分运用价格机制遏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要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7年第39号令)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招拍挂”出让市场秩序,经营性用地单宗土地供应原则上控制在300亩以内。坚持土地“净地”出让,坚持交清土地成交总价款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坚持土地出让成交价“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经“招拍挂”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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