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规划宏观控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土地供应总量,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
(一)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围绕保障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通过修编,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各业、各类用地规模。严禁在规划修编中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二)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各类规划在编制或修编时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在审批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时,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对有关规划的用地规模进行审查,凡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的要核减,在建设时序上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冲突的要调整。
(三)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以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重点,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在进一步摸清农村用地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依据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村级规划和土地整理等规划。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按规划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三、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一)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查清城镇(村)建成区内土地用途、权属、利用状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并及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查清各类土地变化情况。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建立土地利用现状、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体系。
(二)建立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制度。国土、规划、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跟踪管理。要严格按照《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对已供应的建设用地开展清理,按政策规定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和分类处置工作。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按规定征收闲置费,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按《
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的规定依法处置。主城区内的闲置土地收回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主城区外的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收回的闲置土地可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储备的闲置土地要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今年12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时优先安排存量土地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