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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渝府发〔2008〕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搞好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增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责任感、紧迫感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高度重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统筹引导全市投资发展方向,严格项目准入,把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关。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可行性报告时,须同时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
  (二)规划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把好规划审查关。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依法按程序进行有关规划许可。
  (三)国土部门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的法规政策,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把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关。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用地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供地。供应土地时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出让价款缴纳、违约责任等条件。要进一步加大土地储备整治力度,增强建设用地供应调控能力。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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