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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盈江和楚雄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通知

  地震灾区经鉴定需要拆除的房屋,必须由建设部门审批后方能拆除。所有列入恢复重建计划的修复加固及重建项目都必须统一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州(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建设部门审查合格后按规定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要急事急办,提高审批效率,保证所有建设项目按时完成。

  恢复重建工作实行州(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做到职责明确,层层落实。

  扩建、新建项目要从严控制,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所有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内容及规模实施,并按时上报工程进度报表,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3.资金管理。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单独建账。各级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指挥部及建设、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资金下达到州(市)后,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部份可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使用要按财务管理要求,规范、及时填报有关报表。

  4.恢复重建工程管理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27号)执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帮助州(市)、县(市、区)做好恢复重建项目工程的技术管理及指导工作,制定必要的技术规范,确保工程建设达到经济、实用、安全的要求。

  有关工程技术及质量方面的争议,由省建设厅商有关部门裁决。

  5.给予灾区恢复重建政策优惠。对灾区城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对农民重建住房,在规定标准内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城镇住房建设给予贷款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对恢复重建项目,先行安排使用土地,简化审批程序,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6.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项目和重要物资的跟踪管理,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确保恢复重建资金专款专用,不被侵占、截留或挪用。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11月份开始,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组成省督查工作组,深入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第一线进行专项督查。每个月和重大项目完成后形成督查报告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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