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房修复、重建和“三无群众”补助标准。因地震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原则上按每户平均2万元的标准补助;对一般损房农户按每户平均900元(每户平均补助3间、每间平均补助300元)的标准补助。地震灾区“三无”(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无收入来源)人员,救助标准为月人均200元,连续补助2个月。
省下达的恢复重建资金实行“定额补助、专款专用”,按项目计划下达,不留缺口,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资金要严格按照灾民实际受损情况,因地制宜、因户制宜,重点考虑五保户、军烈属、困难户等因素具体确定,并按照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分次发放,避免平均分配。各地自筹的资金,不纳入省下达的计划,项目可自行确定。
为便于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恢复重建资金,为省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准确依据,成立省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蒋兆岗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等单位各一位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抗震办。为整合资金,形成合力,中央各部门安排的恢复重建资金全部纳入总盘子统筹考虑。中央各部门安排的恢复重建资金,按照恢复重建计划,由省级有关部门会同省抗震办共同下达。
三、实施步骤及措施
(一)实施步骤
首先要重点确保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正常。为此,优先安排民房、教育、卫生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项目的恢复重建。所有恢复重建工作确保于2009年上半年前全面完成。
(二)实施措施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任到县”的原则进行,主要措施:
1.计划管理。恢复重建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严格监督”的办法,编制计划必须以资金规模和震灾实际损失为依据,其中,民房统建点应在民政民房系统项目计划中单列。计划一经正式下达,不得任意更改。
2.项目资金审批及管理。国家、省补助的资金,由省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研究,提出使用范围和金额,报省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协调小组审核后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批。州(市)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金额和使用范围,审批本地的恢复重建项目计划。州(市)、县(市、区)自筹资金的项目,由州(市)、县(市、区)恢复重建指挥部按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