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民房恢复重建在2009年春节前大部分完成。
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民政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教育系统恢复重建
1.教育系统恢复重建要本着“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加强管理”的原则进行,重点确保倒损严重的和其他因地震严重损毁的乡村小学。所有列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工程项目,一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和建设,并强化工程质量监督。
2.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一是基本完好和轻微损坏的校舍和设施,原则上自行修复;二是中等损坏的校舍和设施,进行修复加固,不得随意拆除重建;三是倒塌或严重破坏需要拆除新建的校舍和设施以及因地质条件不宜在原地重建的学校,经建设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原地或易地重建。
3.恢复重建工作按“先易后难,先修复后重建”的步骤进行,修复项目年内完成,重建项目于2009年上半年前全面完成。
教育系统的恢复重建工作,由教育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卫生系统恢复重建
l.卫生系统恢复重建以修复加固为主,重点对重灾县的乡(镇)卫生院(所)、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进行修复加固。
2.重灾乡(镇)卫生院(所)门诊楼、住院部等重要建筑的修复加固要在年内基本完成,其他项目于2009年上半年前全面完成。
3.卫生系统重建项目视受损情况确定。
卫生系统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卫生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水利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灾区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按照“确保正常运行,力争有所发展”的要求,有重点、分阶段地进行。
1.水利设施
重点安排震损较重的水利工程的排危除险,确保正常蓄水和汛期安全度汛。同时,尽快修复受损的山区灌溉沟渠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确保农业生产正常进行。
水利设施的恢复重建,由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其他基础设施
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以乡村公路、供电网、人畜饮水设施为重点,其他设施的恢复视灾情首先保证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
供水、供电、道路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由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多数项目尤其是供水、水利设施项目于2009年上半年前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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