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坚持科学重建、分步实施的原则。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坚持原址建设和加固修复为主,易地迁建和集中统建为辅,对于通过加固维修能够满足居住安全要求的,原则上不拆除重建;易地迁建及集中统建应考虑就近方便,优先考虑在原址重建。
四是坚持厉行节约、保护耕地的原则。坚持按标准进行恢复重建,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尽量维修加固原有建筑和设施,尽量统建共用设施和用房。规划建设城镇、村庄和产业集聚区,体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要求;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林地。
五是坚持安全第一、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城乡居民点和重建项目选址,要避开重大灾害隐患点。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做到监控有力,确保工程质量。
六是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自然条件和民族等各方面因素,从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恢复重建方式、优先领域和建设时间、顺序,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恢复重建。
(二)民房恢复重建
1.对地震造成倒损严重、不能在原址建设的民房,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不能在原址建设的民房,可易地搬迁建设。易地搬迁重建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建与自建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恢复重建资金按照国家和省补助、银行贷款、群众自救和投工投劳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公建部分由州县级恢复重建指挥部批准后采取群众投工投劳、国家适当补助的办法统一组织实施;住房部分不论是统一施工还是村民自建,都要加强质量和进度管理。投资公建部分的资金与灾民建房补助资金要分别列入计划,分开安排使用。
2.其他受损民房以就地恢复、修复加固为主,补助资金分2种类型安排,即按重建和修复加固安排补助,轻度损坏的原则上自行修复,确有困难的适当补助。民房恢复重建资金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要制定严格的资金补助标准和发放程序,确保重灾区和重灾户的资金使用,避免平均分配。房损划分标准及相应补助标准要公开,补助金额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布。补助的资金按工程进度发放。
3.极震区因地震引发次生灾害造成民房倒损和严重受威胁的村寨,可纳入民房恢复重建计划一并考虑。
4.加强民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建设、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房恢复重建选点、勘察和施工的技术指导,确保民房恢复重建的质量。各地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认真分析此次地震民房倒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民房恢复重建技术要点,指导帮助民房建设。对未按照要求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建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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