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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款的;
  (六)其他不适宜招标的。
  第四十六条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和重点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拟邀请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章 市政公用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政公用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与基础设施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与基础设施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以及基础设施,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计划管理、项目实施,除按国家规定外,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后,采用特许经营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提出招标方案,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不具备投标条件的,政府直接委托特许经营;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和方案预审。资格预审阶段,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不少于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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