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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省民政厅负责,省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少年入学、返学和适应新的校园环境。(省教育厅负责,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联、团省委配合)

  --对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经有关部门同意其在现居住地生活的,落实其婚育情况,将其列入常住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省民政厅负责,省劳动保障厅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省民政厅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民政厅负责,省劳动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妇联配合)

  (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省卫生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省综治办负责,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联配合)

  (7)完善省公安厅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中转服务中心建设,在遣返之前更好地为妇女儿童服务。(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妇联配合)

  (五)加强国际合作

  1.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反拐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加强国际合作,加大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加强对被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国犯罪。

  2.职责分工

  (1)加强与其他国家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湄公河次区域各国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通过双边及多边渠道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省公安厅负责,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政府外事办、省商务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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