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省民政厅负责,省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少年入学、返学和适应新的校园环境。(省教育厅负责,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联、团省委配合)
--对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经有关部门同意其在现居住地生活的,落实其婚育情况,将其列入常住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省民政厅负责,省劳动保障厅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省民政厅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民政厅负责,省劳动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妇联配合)
(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省卫生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省综治办负责,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联配合)
(7)完善省公安厅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中转服务中心建设,在遣返之前更好地为妇女儿童服务。(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妇联配合)
(五)加强国际合作
1.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反拐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加强国际合作,加大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加强对被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国犯罪。
2.职责分工
(1)加强与其他国家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湄公河次区域各国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通过双边及多边渠道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省公安厅负责,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政府外事办、省商务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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