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经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依法享有名称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依法雇请、招收、辞退员工、学徒;
(四)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凭营业执照刻制营业用章、合同用章;
(六)自行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属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除外;
(七)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有权申报并依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个体工商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个体工商户摊派。
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票据的收费和罚款,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依照其章程,接受个体工商户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事项,做好服务工作,并加强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
(三)依法建立经营账簿,缴纳税、费;
(四)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五)明码标价,亮证照经营,执行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