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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修订)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年第15号)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8月27日修订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27日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0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经营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安全供水、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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