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集团公司或者企业集团。私营企业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营。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依法可以与外来投资者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定制、来件装配业务,从事补偿贸易,开展贸易业务。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依照其章程,接受私营企业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事项,做好服务工作,并加强自律管理。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申报并依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纳税;
(二)依法履行合同;
(三)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四)建立健全和执行安全生产制度;
(五)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六)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七)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招用员工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事项。
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人身健康、生产安全有影响或者存在职业危害的,必须明确告知员工,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