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道路、站场、港口以及企业铁路专线、地方铁路支线、城际铁路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区服务、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
(三)用于出口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产品深加工产业;
(四)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
(五)垃圾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环保产业;
(六)信息、物流、咨询产业;
(七)从事农产品加工、储运、营销和大型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
(八)法律、法规、政策鼓励的其他产业和领域。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自治区及企业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的私营企业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采用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引进聘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自治区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户籍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业资格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帮助私营企业解决贷款、生产经营用地、用水、用电、通信、产品鉴定、产品出口、技术培训、引进人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私营企业摊派。
对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票据的收费和罚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