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5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
(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私营企业管理,促进私营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行政机关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原则,把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支持、引导和保护私营企业发展。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私营企业均可以依法进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私营企业有关证照的办理手续,对需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事项,应当公开相关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第二章 鼓励和支持
第六条 私营企业投资下列产业和领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