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6号),为更好地促进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断提升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规范部门行政许可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为建设“平安南京”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明确政府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要求;建立以政府网站等为依托的消防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消防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加强部门执法联动,共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整治火灾隐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救援行动。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努力,使市、区县政府部门和单位在消防工作中既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建立责权一致、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消防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协调联动机制
市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消防行政许可前置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对依法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依法应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文化部门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改变使用性质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同意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