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2008年9月17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城乡居民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管。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管理。
本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初六和正月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环路以外地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