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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交〔2008〕296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3年发布的《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3〕519号)同时废止。
  在建项目有条件的可参照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一、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范围:新、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地建设与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实施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与管理,提升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形象,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达到根治工程质量通病、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建设项目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实现一流的施工现场管理,一流的施工现场形象,一流的施工作业环境,一流的项目管理水平。

  二、标准化工地设施建设与管理要求

  (一)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要求

  1.驻地选址与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合理确定安全的项目经理部地点,规范用房及场地建设。项目经理部驻地除了要有便利的交通条件、通电、通水、通电话外,条件允许的,应积极创造信息化办公管理条件。

  路基土建、路面工程项目经理部办公、生活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宜少于1000平方米,场地占地面积不宜小于800平方米;其它附属工程项目经理部用房建筑面积和场地占地面积应满足办公和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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