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的决定
(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作如下修改:
将决定第八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评议,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评议。对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被评议人应当认真办理或者整改,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或者整改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并答复参与评议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评议前,可以组织召开有本行政区域参保人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