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和农村集中连片的民用建筑,使用建筑节能材料,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加强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
第四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推行先进的供热、供水、供气、供电方式,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采取有关措施,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
(二)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四)民用建筑节能器具有条件、有计划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