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启动预案,结合任务进行分析研究或者调整预案,制定行动方案并下达任务;
(二)进行任务动员、监督民用运力所有单位和个人迅速做好民用运力准备、加装改造,组织民用运力集结和查验;
(三)向民用运力使用单位进行运力移交;
(四)执行国防运输任务;
(五)任务完成后,组织民用运力接收、查验和移交;
(六)对加装改造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会同有关部门和民用运力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恢复工作;
(七)实施补偿与抚恤;
(八)与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命令、决定和沈阳军区批准军事训练、演习,需要征用民用运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迅速启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向被征民用运力所有单位和个人下达征召通知书。征召通知书应当载明征用时间、征用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七条 民用运力所有单位和个人接到征召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的集结地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集结地点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按照动员机关新的指令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征民用运力集结地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应当会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组成精干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机构),对集结后的民用运力进行登记,查验整备情况,保证按时交付使用单位。
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征用对象报到集结情况,建立健全运力编组单位的组织体系,完成编组方案,确定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指挥机构在接到动员命令或者决定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勘查确定集结编队地域,对民用运力的进出、机动线路和地域的使用进行划分,明确各类动员保障力量进入的时机、位置以及展开保障的要求。
第三十条 民用运力到达指定的集结地点后,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民用运力接收单位应当进行点验,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的内容包括运力编组名册、运载工具类型、技术状况资料、被征人员的情况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