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以视频监控系统为支撑的技术防范网络,提高治安防控能力;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化解不稳定因素;
(四)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五)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六)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和行为规范教育,预防违法犯罪;
(七)组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工作,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营造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创建活动,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府报告工作;
(三)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
(四)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依照本条例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五)加强社会治安动态监测及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
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除履行前款责任外,还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公益性保安队伍管理,建立健全维护治安志愿者队伍等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军、警、民治安联防活动。
第八条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职办公室主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指定具体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抓好村民、居民的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教育;